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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主要的经济形式,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中国农业大国的特点不容回避或者逃避。对于农民占据中国人口大多数的现实也必须予以尊重。婚姻法司法解释必须考虑中国农民的现实状况。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要求纠正“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集中在有限的耕地上,而耕地又几乎只是集中于种粮食作物”的“左倾”错误做法,同时指出“多种经营、综合发展,应当为我国繁荣农村经济的一项战略性措施”。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200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了一些地方进行城乡一体化的改革试验。以上这些措施促进了农业农村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中国社科院发布《2010年城市蓝皮书》指出,我国城镇化率达46.6%。即使如此,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以流动就业为主要形式,并没有完成农村人口向城镇的定居或者“落户”迁徙。因此,农村在我国仍然具有绝对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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