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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道德教育观是其道德共同体政治构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在卢梭看来, 道德公民的培育是关乎政治体成败的重大工程, 这一诉诸人类内心的工程有赖于通过道德教育的途径得以实现。卢梭将他的道德教育目标设定为培养自然人及道德公民两个阶段:“自然人完全是为他自己而生活的;他是数的单位, 是绝对的统一体, 只同他自己和他的同胞才有关系。公民只不过是一个分数的单位, 是依赖于分母的, 它的价值在于它同总体, 及同社会的关系。”[ 1] 9 亦即自然人在进入公民阶段后, 道德教育的目的即在于培养自然人对道德共同体的整体认同感, 这是公民教育的关键所在。英国教育家Good H G 在《西方教育史》中说:“公民教育只能存在于良好的国家中, 良好国家的维持只能依靠完美的教育。”卢梭认同这一观点, 并希望在理想的国家中进行自然教育, 培养自然人及道德公民。以往学者普遍认为, 卢梭的教育思想仅仅体现在教育小说《爱弥儿》中, 但实际的情况是, 在卢梭早前的一些著述如《论政治经济学》《波兰政府筹议》等文中就已初步形成了关于国家公民教育的观点, 这些论述为后来《爱弥儿》中关于道德公民培养教育问题的详细论述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 我们可以窥见卢梭道德教育思想从产生到最终形成体系的整个发展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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