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网站地图
 
 
首页 > 宁夏社会科学 > 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刑法保护的新动向

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刑法保护的新动向

宁夏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in Ningxia
查看全文
摘要:
【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使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入罪化。这从立法上强化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权的保护力度,以犯罪化推动刑法保护下未成年人权利的持续增长。同时,本罪的刑事处罚相对宽缓,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当代刑法轻刑化的国际趋势,使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刑法规制也呈现轻刑化趋向。通过比较研究和辩证分析,犯罪化与轻刑化似乎相悖和对立,却相结合并统一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刑法动向。其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的最新规定,旨在特别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与切实履行国际人权义务。但是,有关法条尚存缺陷与不足,可能影响刑法动向的发展前景,从而亟待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权益保护; 刑法动向; 犯罪化; 轻刑化;
引言:

【引言】据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刑法修正案(七) 》第八条规定了“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罪行。这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治安管理活动的入罪标志, 也是我国刑法着力加强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要实践。作为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本罪与同条邻款的法定刑一致, 即“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这些新增罪行与相应刑罚, 引起了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与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其中的观点争鸣主要围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重刑化与轻刑化而展开交锋。本法第八条与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坚持的非犯罪化倾向相悖, 这一针对未成年人的组织行为具备入罪条件吗? 尽管“ 犯罪化是犯罪对策的出发点” , 但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 这一组织行为的认定是否存在非犯罪化问题? 本罪与同条中并列罪名的法定刑相协调, 这意味着重刑主义传统抑或轻刑化发展动向? 其罪刑建构是否有利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刑法新动向是否顺应了未成年人权利的总量、配置与运行的一般发展规律? 这些问题值得深思与认真对待。

作者:
蒋娜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知识产权声明 | 服务承诺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客服中心 | 充值中心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电子邮件:journals@188.com   备案号:辽ICP备14002692号-1
友情链接:万方数据库
建议采用IE 6.0以上版本,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