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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老弱病残犯”是一种“特殊罪犯”(另一种是“未成年犯” )。对于“老弱病残犯” , 《监狱法》没有明文的规定, 但监狱对之行刑应当体现出人文主义精神和宽恕性质, 应当满足人们的社会心理要求, 满足社会怜老恤弱的道德要求, 是符合社会同情与宽容的心理的。因此, 加强“老弱病残犯”的个别化处遇, 对在改造中有重大立功表现, 属于老弱病残范围, 丧失再危害社会能力等, 应考虑特殊情况, 本着立法精神, 适当放宽假、减、保条件、期限和程序等, 变通性适用法律规制。基于这种考虑, 并结合“两个”监狱在“老弱病残犯”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设想, 以求教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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