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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律师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和进步的重要标志。自从律师职业产生以来, 律师对人类社会历史的驱动, 对社会秩序的构建, 对社会正义的维护, 对民主政治的建立, 都无可争辩地显示其应有的、巨大的社会价值。英美法系的诉讼结构实行对抗式诉讼,当事人双方主导诉讼活动进程, 陪审团及法官居于消极中立的第三者地位, 因而有必要确立完备的律师制度, 以确保当事人双方这种竞争型诉讼攻防活动的公平开展和正常进行。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 职业法官主导审判过程,依法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或讯问, 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并可依职权自行调查核实证据。这种庭审结构是大陆法系律师制度在某些方面没有英美法系严谨完善的一个根本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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