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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作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国家档案馆,不应是一个被动、无为的政府信息搁置查阅地点,而应是一个主动、有为的政府信息整合共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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