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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公司治理本质上是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契约,但是关于公司治理的主体究竟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还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国内外理论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张维迎和周其仁教授都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即人力资本的不可分性,分别推导出“资本雇佣劳动”和“劳动雇佣资本”截然相反的命题(张维迎,1996;周其仁,1996);从产权的含义出发,杨瑞龙教授指出由于产权的受限制性,人力资本与其主体是可分的,从而具有一定的可抵押性,逻辑一致地推导出在不同状态下的治理主体也应不同的结论。(杨瑞龙,1997);从现象归纳出发,方竹兰教授则认为人力资本具有风险抵押特征,并且是财富的创造者,得出人力资本将是公司治理主体的结论(方竹兰,1997)。由上可见,焦点问题集中在人力资源究竟是什么的含义,及其产权特征是怎样的。本文将在讨论了人力资本的含义、自然属性、及产权特征的基础上,就企业治理主体与资本特征的关系得出结论,进而指出非人力资本所有权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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