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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 0 0 7年以前中央和国家机关文书归档工作,先后依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1956年《党的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一般标准》、1957年《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参考表》、1964年《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1983年《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这些文件为档案立卷、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但实践证明,以上文件在保管期限的划分方面与实际情况存有较大的差距,亦存在不便于鉴定人员操作的问题。如将机关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按“重要的”和“一般的”两个标准区分,其中“重要的”材料确定为“永久”卷保管,“一般的”材料确定为“长期”卷或“短期”卷保管。但是何为“重要的”材料,何为“一般的”材料,并没有确定的划分标准和具体规定,只是要求各机关单位“灵活掌握”。这种过大的弹性,加大了各机关单位对文件材料保管期限划分的难度,造成了文件材料保管期限划分不准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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