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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法视角下的国有档案所有权解读

北京档案杂志
Beijing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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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正>国有档案作为国有财产,具有何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在作为档案所有权人的国家和广大现实的和潜在的档案利用者(公众)以及国家所代表的人民三者之间应当建构何种价值取向的利用制度?这些基本问题,无论是在《物权法》中,还是在
【关键词】 国有档案; 档案所有权; 公物; 档案法; 国有财产; 物权法; 法律规制; 法律地位; 所有权人; 利用制度;
引言:

【引言】按照公物法的一般理论, 所谓的公物是指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有体物。公物有多种分类方法,民法上关于财产的分类诸如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原物和孳息、主物和从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等都有适用的余地。公物按照使用目的可以划分为:1、公共用财产(公共用物或公用公物),是指行政主体直接提供公众使用的公物,包括道路、桥梁、市场、公厕等。公众可以对此类公物进行一般使用或者特许使用;2、公务用公物(行政用物或公务公产),是指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公物, 包括国家机关的办公大楼、交通工具等等;3、事业用公物,在行政法上被称为营造物用物,是指供国有事业单位使用的公物,包括公立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学校、医院等所使用的国有财产。

作者:
张建文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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