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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图书馆( 本文专指公益性图书馆) 是国家设置的社会公益文化事业, 是收藏并保存作品、传播知识、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机构, 处于文化信息服务门户地位, 这一地位是其他任何机构无法撼动的。对作者来说, 图书馆是作品使用者; 对公众( 读者) 来说,又是作品传播者。因此, 图书馆在著作权关系中处于特殊地位, 是著作权人和公众的桥梁。随着网络技术、数字技术的发展, 图书馆为了便于读者利用作品、信息, 开始在传统纸质文献基础上开发建设本馆特色数据库。然而, 对于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 是给予强保护还是弱保护的问题, 在图书馆界、出版界、法学界存在强烈的争论, 至今无法统一。本文将从著作权受保护符合的法律条件( 即内部限制条件) 、受限的外部条件的角度, 来具体分析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受到限制的缘由, 以供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时进行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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