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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赖斯“自然意义”及其与“所言”的内在关系研究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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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在格赖斯意义理论前期,“自然意义”表征必然联系,体现“非理性事实”;在格赖斯意义理论后期,“自然意义”侧重指规约意义,体现“制度性事实”。格赖斯“自然意义”的“事实性”特征决定了“所言”的确定性;格赖斯意义理论前期对“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区别的强调剥离了“所言”与“所含”,格赖斯意义理论后期“祖先/后裔说”的提出说明“所含”由“所言”派生而来。
【关键词】格赖斯;自然意义;所言
引言:

【引言】格赖斯(H·P·Grice)是美国著名哲学家、语言学家,以其“非自然意义理论”和“会话含义理论”著称。他于1957年在《哲学评论》(PilosophicalReview)杂志上发表了《意义》(“Meaning”)一文,将语言哲学范畴内的意义分为“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并着重论述了二者的区别,该文的发表标志着格氏“非自然意义理论”的形成。在1982年发表的《再论意义》(“Meaning Revisited”)一文中,格赖斯对“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的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将二者的关系比作祖先(ancestor)和后裔(descendant),提出“非自然意义”可由“自然意义”派生而来的“祖先/后裔说”。格赖斯意义理论是其“会话含义理论”的基石。从目前的研究现状看,学界对“非自然意义”的内涵认识较为明确,对“非自然意义”与“所含”概念之间的理论联系较为关注;但对“自然意义”的内涵认识有些模糊,对“自然意义”与“所言”之间的内在关系重视不足,造成了含义分类理据性不强的后果[1]758。本文将基于格赖斯的意义和交际理论着重阐发“自然意义”的内涵及其与“所言”之间的内在关系。

作者:
仇云龙;张绍杰
作者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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