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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乡村旅游的发展对于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民就业和收入,促进城乡经济文化交流,缩小城乡差别等起着重要作用。[1]因此,许多地区把发展乡村旅游作为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对乡村地区旅游开发中,由于产权归属问题衍生了一系列矛盾,影响了旅游利益相关者对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积极性,产权问题成为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限制性因素。很有必要把乡村旅游培育成我国乡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促进乡村地区资源禀赋转换成具有竞争力的朝阳产业,加快旅游资源产权界定与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乡村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从而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产权的定义,国外的观点主要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定义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包括一个人或者其他人受益受损的权利,产权界定人们如何收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2]菲吕博腾提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他们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2]我国经济学家于光远提出:产权(财产权)也就是所有权,它是某个主体拥有作为财产的某个客体所得的法律上的承认与保护。[3]经济学家刘诗白认为:财产权简称为产权,是主体拥有的对物和对象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权。[4]还有学者认为:产权由财产的所有权、实际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处置权这样一组权利组成,其中财产所有权是最本质意义上的产权关系,其他方面的财产权利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5]卢现祥、朱巧玲认为,产权制度具有激励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外部性内在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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