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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放松政府管制,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其实,改革开放以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的着力方向,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在放松政府管制的同时也需要规则重建。从20 世纪70、80 年代开始,政府管制及其放松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被认为管制经济学鼻祖的Stigler( 1971) [1]指出,管制起源于利益集团对政府游说,它为执行者提供了大量腐败机会,造成低效率。尽管政府管制作为对市场调控缺陷的修复而受重视,但管制仍然造就了管制者的判断对商业或市场判断的决然取代,效率受损( Gellhorn,1982) [2]。Prasad and Kant( 2003) [3]以印度为例,分析了早期的森林资源管理以政府管制下的国有化模式引发了大面积森林破坏,而后改革放松了林业管制,形成以社区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尽管管制的实质是政府命令对竞争的明显取代,但作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它企图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 卡恩,1988) [4]。Vanclay( 1996) [5]发现,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以维护森林的生态功能及可持续经营为目的的林业管制就显得的尤为必要,对此,多数国家对森林管理实行了管制措施。由此,Shleifer( 2005) [6]认为,管制决策是其面临情境因素的函数,内生于其依赖的情景,合理的管制选择需要考察决策情景。制度改革需要不断平衡不同情景下管制强化与放松之间的动态关系,而这一过程在农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简称林改) 中显得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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